“飞鸟尽,良弓藏;狡兔死,走狗烹;敌国破,谋臣亡”。《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这句话道尽了谋臣的悲哀。那么,为什么越王勾践要杀文种和范蠡?

第一个解释来自于司马迁的记载,顺利逃脱勾践屠刀的范蠡在离开越国时给文种留了封信,在信中这样写道:“越王为人长颈鸟喙,可与共患难,不可与共乐”,即越王本人刻薄寡恩,可以共患难,但不能共富贵,这是从越王勾践本人的性格的角度去解释为什么其会在灭吴后会将屠刀伸向功臣文种和范蠡。

第二个解释是杀功臣并不只是越王勾践才做的事情,历代帝王杀功高震主的功臣多了去了。如刘邦杀韩信,明初的大规模杀功臣等,主要原因在于防止这些功臣的功绩和威望会对自己及后代的统治造成不利影响。

从某种角度上讲,上述两种解释均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可能有更为根本的原因使文种和范蠡存在必死或必离开越国的理由,而这需要从春秋后期的特定的制度约束讲起。

越王勾践在灭吴后,具备了称霸的实力,而称霸需要杰出谋臣的辅助,文种和范蠡在灭吴过程中的表现证明他们具有不亚于齐桓公时期的鲍叔牙和管仲、秦穆公时期的百里奚、晋文公时期的狐偃和先轸等人的才能。如在灭吴后能继续得到他们的辅助,勾践或者讲越国的霸业应该能维持较长的时间。

作为试图称霸的勾践应该非常清楚的知道,秦国在霸主秦穆公死后,“以子车氏三奄息、仲行、针虎为殉,皆秦之良也”,造成秦国的霸业无法持续的问题。因此,富有抱负的勾践心里应该明白,如果在灭吴后杀文种和范蠡,会对越国的霸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既然这样,勾践为什么还要杀文种和范蠡呢?

原因就在于在越王勾践时期,处于三家分晋的前夜,是中国历史上“礼坏乐崩”的时期,在该时期,封建制度逐渐走向解体,而中央集权制度的两大支撑性制度,即郡县制和官僚制,仍处于萌芽发展状态。

如果是在封建制度运行良好的时期,可以利用裂土封侯的政策酬谢文种和范蠡对灭吴的功绩,但晋国有六大夫把持朝政,鲁国有三桓凌驾于国君之上,齐国的田氏代齐也在逐步进行之中。

这种种现象表明,在封建危机严重的春秋末期,如果用裂土封侯的形式酬谢文种和范蠡两位功臣,越国也极有可能出现其他诸侯国出现的大夫实力强于公室的情况,这对于勾践而言是无法容忍的事情。

如果在此时,君主具有绝对权威的中央集权制已经发展成熟,勾践也能通过不裂土封侯,而是封赏爵位和官职的形式重用文种和范蠡,实现酬谢文种和范蠡,并使其继续为越国称霸服务的目的,勾践也不需要背上残杀功臣的恶名,但因君主中央集权制仍处于萌芽阶段,勾践无法选择既不裂土封侯,又能酬谢文种和范蠡的方案。

为此,将需要酬谢的对象,即灭吴功臣文种和范蠡进行肉体的消灭,成为越王勾践的唯一可行选择。

总结而言,从勾践的角度看,尽管杀文种和范蠡会对越国的霸业造成不利影响,但不杀文种和范蠡对越国的伤害会更大,因此,杀文种和范蠡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越王勾践的理性选择。推而广之,个体的行为是复杂的,其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分析历史上个体的行为时,既要考虑个人特征,也要考虑行为人选择所面临的约束。